近日,集团法务人员参加了市中院组织的有关票据纠纷的二审旁听活动。 基本案情:地产公司因支付工程款向施工单位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施工单位自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因地产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拒绝付款。一审中,施工单位向地产公司主张支付汇票金额及自票据到期日起算的相应利息,一审施工单位胜诉。二审上诉人地产公司主张自收到一审起诉状之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并在二审庭中提出因基础法律关系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故请求两争议合并审理。 争议焦点:1、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点法律适用问题; 2、工程款支付纠纷是否合并审理问题。 以案释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按《票据法》相关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支付(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本案中施工单位在票据到期日前十日内,及时提示付款被拒后,主张汇票金额及自到期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而地产公司主张自收到一审起诉状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且二审庭中才提出因基础法律关系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请求两争议合并审理,因缺乏法律依据恐需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警醒我们:依法办事是所有经济活动基本准绳,票据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诚信是其存在的基础,在经济活动中使有票据,就应秉持诚信原则,否则就会承担被追偿本金、利息和相应费用的法律后果。另我们在选择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应完整准确地提出诉讼请求,以便我们的权益得到更有效和全面的保护。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供稿:企管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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