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集团公司合法合规、健康良好运行,10月19日,集团公司组织系统内员工再次走进市中院,参加有关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旁听活动。 本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房屋逾期办理相关证件责任归咎于哪一方:开发商、业主还是银行?以及一审判决时对房屋逾期违约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的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由此来确定违约金。 活动结束后,大家表示收获颇丰,不仅了解了关于房屋买卖相关手续办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而且还提高了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还是工作中,都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供稿:企管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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